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统一着装申报登记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统一着装申报登记制度的通知
(1990年12月3日津政办发〔199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统一着装的管理,坚决制止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的做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着装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在全市进行统一着装清理,开展申报认证工作。凡目前已着装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着装范围、人数、服装式样、面料、颜色、发放标准、人均费用、经费来源等,连同批准机关及批准文件详细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然后由各主管局汇总后,于今年年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查,再由市财政局集中报市政府核准。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市政府认定后将核发《统一着装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和超过申报期限的不予认定发证。
今后,凡符合国务院规定新增加的统一着装部门和单位,要按申报程序和内容送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认定,并领取《统一着装登记证》。
二、实行登记证制度后,着装部门和单位申请经费、加工或购置服装及费用结算报销等,一律凭证办理。
三、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同级各着装单位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认真检查、严格管理。各服装加工制做、销售和财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登记证制度办事。对无证擅自着装的,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按财政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批准机关负责人、着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监察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各区、县、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中央驻津单位在本市辖区内统一着装执行公务的,须将着装范围、制服式样、颜色以及着装的依据等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备案。
五、全市统一着装的管理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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