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7)233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省政府对向企业无偿占用钱物行为进行一次双向清理的部署和我市的实际,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对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袁汝稳(副市长)
副组长;汤耀治(市政府副秘书长)
龚培连(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蓝镇强(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听(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麦柱光(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兆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陶长春(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朝金(市运输局副局长)
李 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邱庆芳(市经发局副局长)
赵景义(市纠风办副主任)
陈义明(市党廉办党风监督室副主任)
梁博泉(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谢朝明(市贸发局计财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轻办),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从市工商局、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党廉办抽调人员组成,统一负责清乱减负的日常工作和重点检查清理工作。蓝镇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清查工作方案及清查人员分工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各区也要参照市的做法,尽快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清理的范围与内容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也一律取消。
(二)对符合现行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亦应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审核。各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区、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自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项目,上报市减轻办,由市减轻办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由市减轻办上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批。
(三)违反国家法律、国家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规定、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行政规定,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向各类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要赞助、乱集资、乱收取基金、乱摊派等无偿占用钱物行为,要彻底清查处理并坚决禁止。
三、清理时间及步骤
这次清理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1997年8月初至8月底,为动员和自查阶段。主要是学习《决定》和有关文件,准确把握精神;组织各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自查,摸清向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等问题的全面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为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从1997年9月初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减轻办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对一些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从1997年11月初至1997年12月中旬,为文件清理阶段。这一阶段要针对自查、重点检查发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设基金、乱拉赞助的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四阶段:从1998年1月至8月底,为建章建制阶段。建立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措施,从根本上治理“六乱”。
各区要将清理工作情况于1997年12月30日前报市减轻办,总结于1998年8月30日前上报市减轻办。
四、工作要求
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部署,圆满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一)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职能部分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切实抓出成效。
(二)治理工作要重视抓典型,对好的典型要表扬、宣传,好的做法要总结、推广。对坏的典型,不仅要通过新闻媒介曝光,而且要根据市政府第5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以政纪和党纪处分。对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单位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
(三)凡不符合规定制定涉及收费、罚款、摊派等文件的清理要全面、分门别类,不能隐瞒,并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同时要做好舆论的宣传工作,推动治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五)做好各项建章立制工作,强化治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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