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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 【发布日期】1997-11-13
  • 【生效日期】1997-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盐政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盐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3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盐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盐政管理工作,规划盐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盐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款修改为:“各市(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七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县级副食果品公司。”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两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本办法中的“盐务管理部门”修改为“盐业主管机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盐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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