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的通知
(渝办发〔2000〕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六日
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标准的请示的通知》(重办发〔1991〕70号)自1991年6月下发以来,在指导企业规范合同管理,增强合同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9年10月1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正式施行,《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因此,《重庆市经济合同管理标准》不再适用。为了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我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拟在全市企业中推行。
一、《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是为企业提供的合同管理基本模式和 目标要求,各企业应参照本规范切实抓好合同管理。
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可作为认定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基本条件。已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加强合同自律,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在贯彻实施《 合同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中,要积极指导企业抓好合同管理,提高企业合同履约率。要认真履行合同监督职责,查处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打击合同欺诈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制定和完善本系统(行业)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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