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城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1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维护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产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产交易,是指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交易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地产交易管理,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管理所对全市地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土地交易管理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辖区内个人地产交易管理。
第五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六条 西宁市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地产咨询、地产价格评估、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县)土地和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
第九条 凡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双方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当事人持有关材料(转让、出租、抵押等报告、土地使用证书、宗地图、合同、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等)向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地产交易登记,填写地产交易审批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由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发《地产交易批准书》,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一)未办理出让手续,未交清应交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未领取《地产交易批准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二条 租赁、抵押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应在期满前15日内到土地交易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回《地产交易批准书》。需继续租赁、抵押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没收其非法收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服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土地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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