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行社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统一”管理,是指旅行社与其内设业务部门和营业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
第四条 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员工,并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应当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业务部门用工由旅行社统一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档案由旅行社统一建立和管理;
(三)业务部门员工工资、福利由旅行社统一支付,参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由旅行社统一缴纳;
(四)业务部门营业场所、办公用品和经营设施由旅行社统一租赁或购置;
(五)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和品牌;
(六)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七)业务部门的业务范围应当限定为旅游招徕、宣传和咨询,但负责旅行社总部业务具体运作的部门除外;
(八)具备条件的旅行社对其业务部门应当实行电脑联网管理;
(九)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旅游投诉电话号码牌及游客提示牌,提醒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索取正式发票。
第五条 统一财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收据和书面合同;
(二)旅行社应当对其业务部门使用的发票、收据、书面合同、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
(三)业务部门财务人员由旅行社委派,直接对旅行社负责。业务部门的资金调用和团款结算由旅行社统一进行。
第六条 统一招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旅游产品应当由旅行社统一设计策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推出产品;
(二)旅游产品价格由旅行社统一制定,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产品价格;
(三)宣传促销活动由旅行社统一安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第七条 统一接待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部门招收的游客应当由旅行社统一安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出团或拼团;
(二)旅游团队的计划与调配以及团队导游、领队等应当由旅行社统一操作与安排;
(三)旅行社与旅游供应商及其他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合同应当由旅行社统一签订。
第八条 各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四统一”管理规定的旅行社,市旅游主管部门将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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