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 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
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甘政发〔1998〕93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有步骤地对各类煤矿进行了几次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矿区各类小煤矿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发展、非法违法开采、破坏浪费资源和伤亡事故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根据《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和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现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省政府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行关井压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井压产任务和实施步骤
关井压产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类煤矿,重点是白银市靖远矿区、兰州市窑街矿区和阿干矿区。关井压产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的需求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到1999年11月底,关闭各类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523处,压缩产量404万吨。各地的关井压产计划,由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分解到各地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这次关闭的对象是:
1.取缔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和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
4.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5.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虽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各类煤矿,在关闭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实施步骤:一是利用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在1999年1月底以前,对予以取缔关闭的矿井和停产整顿的矿井,分别下达关闭通知单和停产整顿通知单;三是力争在1999年6月底,将所有予以关闭的煤矿全部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仍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煤矿;四是严格按照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对属于合法生产的煤矿,关闭后的补偿,待财政部、国家煤炭局补偿办法出台后,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二、关井压产的政策措施
1.依据《 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整治各种非法办矿、违法开采的行为,真正实现依法办矿、管矿。
2.关井压产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依据《 煤炭法》,要尽快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禁止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
4.关井压产要与反腐倡廉相结合。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决制止党政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参与办矿。
5.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销售部门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火工产品。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6.各地的关井压产实施方案应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白银市、兰州市的实施方案须经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责任和要求
这次关井压产的任务艰巨,难度大,时间紧。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层层落实,务求实效,保证完成任务。
1.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这次关井压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进度及质量要求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凡在关井压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放弃领导,推诿扯皮,整顿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煤炭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煤炭工业各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关井压产工作中,煤炭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3.各级地质矿产部门是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必须坚持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确保国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的主体地位。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依据《 矿产资源法》,会同煤炭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监督煤炭资源的依法开采。
4.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 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负责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认定。同时要依据《 劳动法》,结合实际,建立规范非公有制煤矿的用工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省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全省煤炭市场管理的有关办法。
6.各级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关井压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监督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落实各自承担的关井压产任务。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渎职失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7.各级公安部门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确保矿区社会稳定,对故意干扰、破坏、阻挠关井压产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各产煤地、市、县(区)要组建由经贸委牵头,煤炭、劳动、地矿、环保、工商、乡镇、公安、监察、电力、铁路等部门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关井压产工作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
这次关井压产,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子孙后代的生存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重要性,深刻理解国家采取这一项重大调控措施的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 煤炭法》、《 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上来,统一到国务院关井压产会议精神上来,落实到省政府的具体部署上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坚决反对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坚决制止破坏、浪费煤炭资源,以及超产、压价、倾销冲击煤炭市场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煤炭生产秩序和关井压产工作的活动。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甘肃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安排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关井压产工作,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加强工作班子,确保如期全面完成这次关井压产工作任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