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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1
  • 【发布文号】陕人发[1997]75号
  • 【发布日期】1997-11-21
  • 【生效日期】1997-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人发〔1997〕75号1997年11月21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强制戒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强制戒除。”

三、第七条修改为:“强制戒毒包括戒断治疗和康复治疗,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由强制戒毒单位报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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