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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01
  • 【生效日期】1997-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告

(1997年12月1日)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通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公路法》第36条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我省暂仍执行现行的《山西省 公路管理条例》和《山西省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交通规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燃油附加费办法施行前,车户所欠各种交通规费必须按规定如数补缴,并按规定处以滞纳金和罚款。凡不按现行规定缴费者,将按照《山西省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及其它交通规费征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配合交通征稽机构,继续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全省各级征稽机构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按章征费,优质服务,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公路交通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拖欠交通规费车户的催缴和稽查工作。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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