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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52号
  • 【发布日期】1997-12-04
  • 【生效日期】1997-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的通知

(渝府发(1997)52号一九九七年十月四日)

为了切实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严格审计执法,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现就加强我市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是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财政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审计监督活动。搞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本级政府全面客观地了解本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状况,以加强预算管理;有利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面客观地掌握政府的财政管理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管理监督;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和预算支出管理监督情况;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以及执行财政、财务制度、预算支出管理、资金使用效果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地方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按照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本级政府首长指定审计的本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收支事项。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本级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制度
根据《 审计法》第 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在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工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建议;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对存在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财政、地税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 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资料。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处理
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在组织执行,参与执行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报告本级政府,按照政府意见处理。
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办法,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应当按审计意见予以纠正。如有意见分歧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定。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审计监督水平,以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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