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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科新发306号
  • 【发布日期】1997-12-19
  • 【生效日期】1997-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1997年12月19日 北京市科委京科新发306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丰台、昌平)内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系属民营科技企业,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和条件。不再进行重复认定。

凡在园区外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所在区、县科委负责认定。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政策。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范围:凡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各种不同经济形式的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以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主要内容,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技工贸相结合为主要业务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的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

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法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民营科技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3%以上,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5、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关系明晰。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程序

1、填写由北京市科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向认定机关如实报送下列材料:

(1)北京市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4)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5)企业产权归属证明;

(6)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3、认定机关批准后,报市科委备案。凡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一律颁发由北京市科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

1、试验区管委会和各区、县科委既是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机关,又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同时要每年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考核(年检)。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并由认定部门收回证书,并不再享受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1)不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

(2)不按规定填报各种有关报表;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4)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

3、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歇业等要在一个月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各级民营科技企业管理部门要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不得乱收费。各级政府应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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