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规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规定
(鄂办发〔1994〕31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厅字〔1994〕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就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1994年7月16日)
一、党政机关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住宿。正、副省级干部住套间,正、副厅级干部住一标准间,正、副处级干部两人住一标准间。
二、正、副省级干部伙食标准不超过省委、省政府会议伙食标准,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按省级一般会议标准接待。
三、接待单位原则上不陪餐。需要领导同志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一般在内部宾馆、招待所进行;不准上名贵菜肴和外地名酒。
四、接待单位应按《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鄂财文发〔1992〕580号)收取伙食费和住宿费。
五、以上规定是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不能作为差旅费开支标准的依据。
六、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财政情况,参照当地食宿标准,在不超过省级接待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接待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