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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5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标题修改为:“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二、第五条作如下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删去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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