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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民族艺术宫产权权属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102号
  • 【发布日期】1997-12-25
  • 【生效日期】1997-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民族艺术宫产权权属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民族艺术宫产权权属的决定

(1997年12月25日桂政发〔1997〕102号)

为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繁荣民族文化,促进国内外民族文化交流,在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大庆之际,使全区各族人民有一个文化和艺术的殿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1996年在南宁市民族广场建设广西民族宫(包括广西民族艺术宫、民族商业中心、民族大厦)。目前,广西民族艺术宫的主体部分即将完成。为了使广西民族艺术宫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广西民族艺术宫产权权属决定如下:
广西民族宫中的民族艺术宫占地19.75亩,建筑面积为39614平方米,总投资1.44亿元(不含土地征用费和建筑二次装修费)。资金来源由自治区财政部征地和拆迁补助费1470万元、土建补助费5000万元,国家计委补助1300万元,广西民族艺术宫和民族商业中心占地42.64亩折价4264万元,合计12034万元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民族艺术宫的投入,不足部分由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筹措。广西民族艺术宫建成后,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将其移交给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固定财产(按建筑成本价计算),产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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