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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9
  • 【生效日期】1997-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10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含涂改)、出卖(含有偿转让)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由发现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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