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桂政发〔1997〕10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已印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与国发〔1997〕1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对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查帐征收工作的领导,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进这项工作。
二、税务机关要强化查帐征收,确保税收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管理,巩固现有的查帐征管户,并创造条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实行查帐征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帮助和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要强化税务稽查,依法查处建假帐偷逃税的行为。在工作步骤和方法上,可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推广。
三、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按规定认真建制建帐,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建帐是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也是经营者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经营管理和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因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积极、主动认真地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建制建帐工作,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按国发〔1997〕12号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金融部门要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偷逃税业户的存款帐户,支持税务机关对违法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查处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人员的涉税治安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协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代理建制建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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