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20号
  • 【发布日期】2000-02-23
  • 【生效日期】2000-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20号2000年2月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9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已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分类处置、合并审批、首期兑付等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保持了农村大局的稳定。为切实做好今后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现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农村金融秩序的重大举措。目前,我省各地已按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了合并与清盘关闭处置,但基金会遗留的债权债务需要继续清收清偿;群众股金兑付特别是清盘关闭基金会的分期兑付将持续较长过程;各级政府为清理整顿所借贷款需要逐步落实偿还;基金会原有的从业人员需要妥善安置分流。这些工作不管哪一方面做不好,都将直接影响清理整顿的整体效果,甚至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继工作。
省政府要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要贯穿始终,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用较多的精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已批准并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要抓紧办理资产、负债划转手续,剥离资产和剥离负债必须由政府承诺处置并承担清收清偿责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稳过渡。清盘关闭的基金会,要对资产管理和股金分期兑付作出认真细致的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和统一部署的要求,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今后一段时期清理整顿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阶段,全省清理整顿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贯彻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政策规定,抓好清收欠款、资产变现和兑付资金筹集,保证按期兑付和按期偿还上级政府借款,妥善安置原基金会从业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工作重点是:
(一)换证转贷。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资金、帐务的划转和存款兑付。当地政府要协助信用社做好借款户的工作,督促他们及时办理借款转借手续。对不主动办理转借手续的,要依法采取措施处理,决不允许借机逃废债务。
(二)清收借款。随着清收借款工作的逐步深入,难度将不断加大。要认真研究,克服畏难情绪,对不同的借款对象逐一排队分析,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清收力度,责任到人,争取多收、早收,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按照谁借款、谁用款、谁担保、谁偿还的原则,由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资产依法追偿,并积极支持、协助信用社做好并入信用社借款的催收工作。对恶意逃债、赖债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资产变现。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搞好农村合作基金财产、产权的变现工作。在资产变现过程中,涉及信用社接收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等有关税费的减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加强服务的原则,支持做好这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出现的问题。
(四)筹措资金。各地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制订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和股金分期兑付计划。筹集资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可实现的清收借款和资产变现的具体数额;二是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分年度可安排的具体数额;三是在原已确定的农民负担数额中除保证最基本的开支外,可以筹集或冲抵的数额。筹集到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确保按约定的时间兑付股金,取信于民,维护政府的信誉。
(五)加强专项贷款监管。对省政府专项贷款,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加强监管,合理安排使用,发挥资金效用,解决实际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监督,层层落实资金监管责任,防止挪作他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偿还到位。

三、稳定清理整顿工作机构
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中,各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清理整顿阶段性任务的完成,工作量逐步减轻,但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工作机构仍要继续保持稳定,工作经费继续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保证清理整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于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剥离出来的资金和负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有清偿任务的县(市)、乡(镇)要继续保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可改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对原基金会或联会的债权、债务承担清收清偿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参与诉讼的法人资格。清偿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县(市)由县(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乡镇由乡镇经管站承担,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清偿办公室的工作。
清偿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代表政府行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项职能;二是指导、组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追收、债务清偿和资产监管,但不得从事融资业务;三是对基金会清理整顿后遗留债权债务进行清核,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四是做好清收借款、资产变现和群众股金兑付工作;五是组织政策调研和协助处理有关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其他具体事宜;六是妥善保管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档案资料、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台帐以及股金兑付过程中的有关资料,防止散失,搞好资料整理和归档。

四、妥善安置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
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为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一定贡献,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人员来源情况,妥善分流安置。在分流安置中,要坚持因人制宜、量才使用、组织安排与自谋出路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避免影响稳定。凡1999年6月30日前在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安排。对批准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根据并入业务量的大小,由农村信用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择优录(聘)用。其剩余人员及清盘关闭的基金会业务人员,可通过有关途径妥善分流:原属经管站、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部门的正式职工,因抽调或组织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仍回原单位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置;经当地党委、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从村组干部、财会人员中抽调或招聘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可以在乡镇企事业单位中作适当安置,经努力仍无法安置的,可以解聘回原村、组;因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设,其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原招聘合同自行终止,由当地有关部门酌情安排使用。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