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 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
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1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做好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资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是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这次都可按国家规定的新标准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此次调资要将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解决以往拖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只调整新工资标准,暂不兑现调整标准后的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取消当地自行建立和比照省出台政策执行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为了加强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宏观调控,请各市州将本地区2001年增资情况,于5月初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75元提高到350元,第二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95年提高到37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75元提高到350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由一档至十五档每人每月432元至600元提高到630元至78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其他临时人员可参照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工作特殊需要的临时人员可突破此标准最高档,执行协议工资。各市州、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县以下中小学采用的“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可比照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按照2000年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省直机构改革中已经确定分流、尚未落实分流去向的人员,这次不按在岗人员调整工资,待落实分流去向后,再按分流去向确定有关待遇。
五、离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时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又重新确定职务或享受相应职务离退休费待遇的人员,按照其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六、无职务离休人员,可比照在职正科级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120元;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为84元,活的部分按工资构成的比例计发);无职务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增加退休费。
七、执行国家规定的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区,无职务离休人员比照在职科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无职务退休人员比照在职科级以下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及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八、省直驻我省11个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比照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表: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
附表: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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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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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28 │28.5│29 │29.5│30 │30.5│31 │31.5│32 │32.5│33 │33.5│34 │34.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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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630 │641 │652 │663 │675 │686 │697 │708 │720 │731 │742 │753 │765 │776 │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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