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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个体采煤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1]60号
  • 【发布日期】1991-11-12
  • 【生效日期】1991-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个体采煤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个体采煤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1年11月12日吉政发〔1991〕60号)

近几年来,我省个体采煤发展较快,一九九0年产煤103万吨,占全省地方煤炭产量的十分之一,对缓和我省煤炭紧张局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个体采煤确实出现不少问题。主要是:有的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私采滥挖;有的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事故频繁、伤亡严重;有的偷税漏费、损害国家利益、逃避部门管理;有的以办矿为名,非法收购煤炭,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甚至哄抬煤价,掺杂使假,扰乱煤炭市场,坑害用户;有的挂靠集体单位,名为集体办矿实为个体采煤,造成管理混乱等等。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决定对个体采煤进行清理整顿。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切实解决个体采煤存在的问题,现就我省个体采煤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雇工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采煤;
(二)雇工八人以上的私营煤矿企业或联户办煤矿;
(三)挂靠乡、镇、村、街道、企事业单位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所属单位)的个体采煤和私营煤矿。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是否按《 矿产资源法》、《吉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办矿审批手续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是否具备国务院国发〔1991〕37号文件规定的十三项办矿条件和省政府吉政发〔1991〕1号文件规定的六项办矿条件;
(三)是否取得了市、地、州劳动部门发放的《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使用爆破器材是否取得了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煤矿是否具备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四)是否进行了税务登记,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产品税、所得税等,是否按省政府规定提取和缴纳了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和管理费用;
(五)对进入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是否有提供资源单位的协议书,是否危及国营矿井的生产和安全;
(六)煤矿是否有转手倒卖、掺杂使假、超最高限价、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等非法经营行为。

三、清理整顿办法及其原则
对现有个体采煤要逐个清理、严格审查、分类处理。
(一)对未经审批、无证开采、无照经营的煤矿坚决取缔;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营矿区开采,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封闭。
(二)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完全具备办矿条件、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撤销审批文件,发证、发照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使用爆破器材的,由公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现已停采的煤矿,必须经整顿合格后恢复生产。
(三)对挂靠全民或集体单位,实为个体采煤的,一律按个体采煤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和采矿登记。无论原来靠挂何单位(包括统配煤矿和部队),一律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清理整顿后,不允许存在有照无证、一证多照、一证多井的矿井。
(四)对不进行税务登记,偷税漏费以及进行转手倒卖、掺杂使假、随意提价、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等违法经营活动的,煤炭部门要配合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清理整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省政府在省煤炭局设立清理整顿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负责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煤炭、地矿、劳动、工商、税务、公安、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共同搞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组织清理整顿,务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行委)要组织复查和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径送省煤炭局)。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各地工作部署和整顿进度每季度向省整顿办公室汇报一次。
(三)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紧、抓好。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不得擅自放宽办矿条件和随意颁发证照,也不得故意刁难、侵犯个体办矿的合法权益。对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肃处理。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个体采煤走上依法办矿的轨道,无违法违章开采现象发生;
2、个体采煤基本达到办矿条件,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3、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资源回收率有所提高;
4、个体采煤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依法管理。生产建设、技术改造、煤炭分配使用、销售运输、矿用物资供应等纳入全省计划管理,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按计划组织实施。
5、个体采煤办矿收益有所提高,地方煤炭发展资金增加积累,国家税收、财政收入有所增加。
(五)根据我省情况,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新的个体采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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