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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1998]13号
  • 【发布日期】1998-01-05
  • 【生效日期】1998-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深府(1998)13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13年以上和因军队精简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退出现役的志愿兵。
退役时间:退役士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结束。志愿兵转业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5月底结束。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和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退役士兵回乡的接待工作,有关单位要召开座谈会,热情接待他们,使他们感到当年参军光荣,现在退伍也光荣。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思想教育,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进行改革形势教育、法纪教育、安置政策教育和服预备役教育,鼓励他们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经济的发展形势,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正确对待就业问题,自觉服从政府分配。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退役士兵进行家访,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确保退役士兵都得到妥善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
要严格执行国家《 兵役法》、国务院《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政府《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和近年来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保证完成所在区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故意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在2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用工指标;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继续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的原则,实行安置计划的指令性与用人单位、安置对象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分配的指令性任务,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完成;对特殊工种或专业性强的行业,采取安置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的办法;同时充分利用我市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的优势,指导有技术专长的退役士兵参加劳务市场竞争。劳动部门在开展劳务交流时,要优先推荐退役士兵;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需的警卫、保安和工勤人员,应优先接收安置本市退役士兵;新建、扩建或增加员额的单位招调工时,要留出一定比例安排退役士兵,劳动、人事部门要协助安置部门落实安置计划。要积极探索推荐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可保留一年的安置资格。
(二)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加大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农村退役士兵推向劳动力市场或由镇政府统筹安排,安排到镇办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把他们培养成为村、镇基层骨干和管理人才。要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发展经济实体或农村经济,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当前,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健全“双退”领导小组,把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工作业绩和评选“双拥”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退伍安置工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会用工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当好领导参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制约措施,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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