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关于扶持省内军办企业发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关于扶持省内军办企业发展的通知
(黑政发〔1998〕5号1998年1月14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军办企业各主管部门:
军办企业是国有企业和军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目前,驻我省的军办企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时期,为了进一步支持军队建设,提高军办企业质量,扶持军办企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办企业破产、兼并、职工再就业问题。军办企业的破产、兼并,应与地方企业同等对待,由沈阳军区后勤部(以下简称沈后)生产管理部提出计划,报省有关部门统一综合衡量,确定军办企业破产、兼并对象,由省经贸委协调军办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纳入破产、兼并计划。
地方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时,可以兼并军办企业;军办企业也可以兼并地方企业。劳动部门对军办企业下岗职工要优先办理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省内军办企业下岗职工兴办第三产业、自谋职业等,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各种保险的军办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要及时兑现其保险待遇。对军办企业职工家庭平均收入低于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7〕83号)精神,由所在地政府予以解决。
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和附加问题。军办企业对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和附加有困难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反映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妥善解决。
对下列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和附加,军办企业有权拒付: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集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基金和附加。
三、关于军办企业车辆养路费收缴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精神,考虑到驻我省军办企业车辆出勤率较低、作业时间较短等因素,在每年包交8个月养路费基础上,可借鉴外省经验,同有关部门协商适当减免车辆养路费。
四、关于军办企业技术改造立项、贷款问题。对军办企业按照军队系统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计划,由沈后生产管理部抄报省经贸委、开户银行,经总后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经贸委(经委)、开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信贷原则给予优先办理。对军办企业一些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或能够带动地方行业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沈后生产管理部统一向省经贸委申报,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批准后,开户银行给予优先办理。
五、关于军办企业银行贷款问题。对驻我省军办企业贷款符合信贷条件、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有发展前景的,各开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办理。
六、关于军办企业用地收费问题。省政府为搞活企业所制定的各项用地优惠政策,驻我省的军办企业均可享受。军办企业缴纳用地相关费用确有困难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适当照顾。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中,对军队自己进行了地籍测量,其结果符合规程要求不需补测的,可以免收地籍测量费。军办企业非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由军办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七、关于军办企业职员干部调动落户问题。驻我省的军办企业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落户的,凭军队系统劳动人事部门出据的调转信,到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迁入地公安部门应优先办理落户。
八、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免办外埠施工手续问题。原省内驻军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军队生产经营整顿改革已划归沈后统一管理,并在外省统一注册的施工单位,由沈后向省建设部门提供备案材料后,免办外埠进驻手续,免收外埠进驻管理费。
九、关于军煤内供铁路运力问题。对纳入国家分配运量的军需煤,要一如既往,保证完成。
十、关于准予工程施工问题。对驻我省的军办施工企业依据自身实力,在平等竞争中承揽的工程,地方政府应给予支持。
十一、关于军马场子弟学校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省内军马场子弟学校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政府在安排支出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返还,用于学校办学开支。今后地方企业子弟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移交时,军马场子弟学校与地方企业子弟学校同等对待。
扶持军办企业的发展,是搞活本地区经济建设,支持军队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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