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加强农牧区基层民主建设,促进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将村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定期向村民公开,并接受村民监督的一种村务管理方式。
民主管理是指实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实现民主决策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通过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
(三)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管理本村属于村民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
(六)做好农牧业生产服务、生产资料的供应、市场、信息、资金方面服务以及农业科技的引进、推广和农业科技人员的培训方面的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当以农牧民普遍关心和涉及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重点,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五条 地(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民政、财政、农牧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牵头、协调、组织、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公开;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公开;农牧民负担情况公开;电价、电量和电费收缴情况公开;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公开;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公开;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完成情况公开;村干部工作出勤情况公开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公开等。
第七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村委会确定的公开内容,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统一公布。
第八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每半年公布一次。财政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公开,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村办经济实体及资源开发计划公开;
(二)各项收入公开,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经批准的集资款和贷款、救灾救济扶贫款项、上级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公开;
(三)各项支出公开,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救灾救济扶贫款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公开;
(四)债权债务公开,包括银行(信用社)贷款,各类往来款项及其他借款、还款公开;
(五)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征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应当随时公开,内容包括:
(一)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二)乡镇(村)办企业农业建设用地中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调整新划宅基地的地点、面积以及收费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实行一夫一妻,提倡优生优育。贯彻执行 婚姻法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应当予以公开,内容包括:
(一)有关 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执行情况;
(二)公布本村按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名单;
(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及优生优育情况;
(四)全村人口出生结果;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对积极响应并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主动宣传 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应当公开予以表扬。
第十一条 农牧民负担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公开,内容包括:
(一)当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
(二)农牧民负担的劳务、各种费用以及负担费用占乡(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比;
(三)村干部的误工补贴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通电的村应当对电费收缴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内容包括:
(一)核定的各种电价标准;
(二)全村购电量、用电量和线损情况;
(三)村干部和电工用电及交费情况;
(四)违章窃电处理情况;
(五)线路改造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救灾救济款物分发时,应当立即公布,内容包括:
(一)各级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
(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原则和条件;
(三)确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范围及落实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公开,内容包括:
(一)集体所办的林卡、农场、果园、鱼塘、牧场等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经营方式、上交利润及使用情况;
(二)村有土地、草场、牲畜的经营、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村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内容包括:
(一)村干部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实现目标的措施和计划;
(三)各阶段完成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立固定村务公开专栏的形式,辅助使用广播宣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发放村务公开表等方式逐项公布。
第十七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同村民自治工作相结合,建立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负责评议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村民代表由每户推举一户。
村民代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每次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应当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主选举。
任何人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
第二十二条 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村规民约等制度。
(一)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定,规范村民行为;
(二)制定村干部行为准则、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和村干部廉政制度等,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
(三)制定村务管理规定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及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各项村务活动。
各项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合法性、民主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原则,做到简便、明了、实用,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地(市)、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具体的措施,对不按规定进行村务公开或搞虚假公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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