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解决艰苦行业、 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解决艰苦行业、
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的意见
(1998年1月17日闽政〔1998〕文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福建省解决艰苦行业、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的意见》,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
我省自1984年在新招工人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有些艰苦行业(工种)面临在城镇招工难的问题,为保证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的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每年都从农村中招收一些农民合同制工人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任劳任怨,默默奉献,经过十几年的锻炼,不少人已成为用人单位的生产骨干。但是,由于他们的户粮关系仍在农村,长期没有城镇户粮关系,给他们的生活,如住房、婚姻、子女上学等问题带来了许多困难,这不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为了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确保生产(工作)的骨干力量不致流失,现就我省艰苦行业、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国有、集体艰苦行业及其他行业中从事苦脏累险工种的一线技术工人(行业、工种范围见附表),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在省计委每年下达给劳动部门的年度“农转非”指标的15%以内安排“农转非”。
(一)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
(二)已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续订劳动合同五年以上的。
二、上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优先办理“农转非”:
(一)专业对口分配的历届技校毕业生;
(二)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生产操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四)经考核被评为高级工或担任班组长二年以上的生产骨干;
(五)工龄满10年以上的生产骨干。
三、审批办法
艰苦行业、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地(市)属单位、县(市)属单位分别经主管部门、县(市)劳动局审核后,报地(市)劳动局审批;省属、中央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各地(市)公安、粮食部门根据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附具体名单)和提供的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户粮关系手续。
四、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纺织挡车工、技校应届毕业生、技师或高级技师“农转非”,仍按省劳动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闽劳发〔1996〕528号规定办理。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户口的迁移管理。县(市)公安机关凭地(市)公安机关审签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有关材料和招收录用单位填报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按闽公通〔1995〕071号规定)、“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录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落户。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单位开除、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擅自违约的,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已无合法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的,由招收录用单位负责将户口迁回原籍,恢复原籍户口。公安机关凭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批件,办理户口准迁、迁移手续。
六、解决艰苦行业、艰苦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这项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对于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下达的计划指标办理,不得扩大办理对象、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不正之风。各级劳动、计委、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七、艰苦行业、苦脏累险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的范围。
(一)艰苦行业:矿山井下、地质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
(二)其他行业艰苦工种:
锅炉工、冶炼工、养路工、铸造工、锻造工、风钻工、钻探工、测工、电焊工、气焊工、船体修造工、架线工、钢筋工、远洋船员、营林工、环卫工、殡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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