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1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8〕49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的主管机关,市航运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
三、将有关条款中的“市交通局”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管部门”改为“航管机构”。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1%”改为“2%”。将第二款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六区的,由市航管机构直接计征;在其他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县的,由所在地航管机构计征,其中征收市属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在津单位的管理费,50%上缴市航管机构。”
五、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市交通局”改为“市人民政府或交通部”。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删除。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