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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8]1号
  • 【发布日期】1998-01-26
  • 【生效日期】1998-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26日闽政〔1998〕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12月8日发布了《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实行分离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对规范行政处罚,促使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行政执法机关良好作风和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罚缴分离工作的自觉性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立了决定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实行分离的制度;1993年10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又颁布了《福建省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办法》。自1994年以来,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对全面施行罚款分离制度进行了很好的尝试,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和部门对贯彻罚缴分离制度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以致严重影响或者干扰了该地区和部门对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为此,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提高到端正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增强做好罚缴分离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检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罚款代收机构
各级政府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检查、清理、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今后,发现哪个地区、哪个部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要追究那个地方或者那个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贯彻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领导。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与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联系,共同研究确定罚款代收机构和贯彻罚缴分离制度的有关事项。

三、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努力把贯彻罚缴分离制度推向一个新台阶
各级政府要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在近期要把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当场处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应与监察机关配合及时予以查处;对不依法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暂停其行使行政处罚权。
我省罚缴分离制度与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依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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