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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 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5-27
  • 【生效日期】1996-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 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
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27日吉政办发〔1996〕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公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办发〔1996〕10号,已翻印下发),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个文件,推动全省“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6年要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抓好商业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商业企业特别是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均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自纠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清查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商品。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商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0月底前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库存、在销商品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找出假冒伪劣商品流入的原因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结合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入库、销售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11月1日―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地“打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商业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省“打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组织抽查。12月1日-31日为总结阶段,各地“打假”办要在12月10日前将抽查结果和自查自纠活动开展的情报报省“打假”办,省“打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总结工作。抽查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对无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效的商业企业予以挂牌表彰;对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管理混乱的商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要总结通过自查自纠活动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和提高商业企业管理水平的经验,并组织交流推广。
(二)加大对各类商品市场整顿的力度。要大力整顿各类商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尤其联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点和交易批发市场的整顿力度。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商品市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销售商品有无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等;市场有无主管部门,有无监督管理机构或人员,有无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8月底前为自查自整阶段,各类市场要按照整顿内容做好自查自整,先查后整,查整结合,把假冒伪劣商品坚决清理出去,在整顿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9月1日―12月31日为检查处理阶段,各地“打假”办要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市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边检查边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市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见成效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省“打假”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市场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对生产企业、商品标识印制环节和商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各类工业企业开业前的审查和开业后的监督管理。凡申请开业的工业企业,工商部门必须对其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准开业。对开业后的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严防不合格品进入市场。要加强对商标和商品质量标识印制环节的管理,年内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突击检查,对印制假冒商标标识和认证标志、名牌标志、优质标志、食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等商品质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惩。要加强对商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广告的审查,尤其要加强对医药、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审查,严禁用虚假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组织开展好专项“打假”工作。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烟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抓好专项“打假”工作。在春季重点组织打击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商品的基础上,夏季要重点组织打击假冒伪劣啤酒、饮料等危及人身健康的饮品,节日期间要组织开展好打击假冒伪劣机械和烟、酒、食品的专项斗争。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打击假冒伪劣电器和建筑材料的专项斗争。在开展专项“打假”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互相配合,严查严处,务求实效。
(五)支持名牌商品生产企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前假冒名牌商品的现象十分严重,使名牌商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名牌商品生产企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月底前各地“打假”办要将名牌商品被假冒的情况报到省“打假”办,省“打假”办要从中选出重点案例报全国“打假”办,进行重点查处。

二、采取有力措施,务求抓出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贯彻国办发〔1996〕10号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支持“打假”办开展工作。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烟草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和各部门要互相配合,搞好综合治理。
(二)强化执法力度。要坚决纠正当前“打假”工作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状况。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获要立即对实物、作案现场和工具予以查封;构成侵权或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或被害人的损失;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推动“打假”工作的重要手段,对大案要案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依法惩处。
(三)建立“打假”工作的激励机制。各地“打假”办要组织建立“打假”举报制度,定点设置假冒伪劣商品举报箱(点)和举报电话等,对举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业主管部门要首先组织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对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商业企业给予奖励,鼓励群众举报,促进商业企业的自身建设。省“打假”办每年要对全省的“打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打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批评,对阻碍“打假”工作,纵容、支持、包庇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领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打假”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大力宣传与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好人好事,创造全社会参与“打假”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积极参与“打假”斗争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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