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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 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8]7号
  • 【发布日期】1998-01-26
  • 【生效日期】1998-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 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
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川办发[199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省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各地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处理意见。
(四)对全年各级目标实施情况,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严格兑现奖惩,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总责任人,副省长按分工组织全省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省长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目标的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经贸委、农工委、统计局等省级有关综合部门各一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省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和要求。各地要依据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全省当年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和各地相应的发展计划,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制定目标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内容明确,体现先进,切实可行,便于考核。

第七条 综合目标分为两项:第一项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若干子项总分为100分,具体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当年工作需要确定下达。第二项为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政务调研、信息工作、政务督办、值班和信访6项工作,以否定方式从各地目标总分中计扣。

第八条 目标制定、下达的时间。各地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和当年省政府下达的目标项目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定出本地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2月底审核后报送省政府审定下达。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地接省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县(市、区),并将分解情况报送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目标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原定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使用目标不能实现;
(二)原定目标太低,缺乏激励作用;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单项目标。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对各地实行单项目标管理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各地下达,纳入全年目标统一考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和目标管理部门要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与考评,按照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监控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监控与考评的形式。
(一)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按季向省政府反馈目标执行情况;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7月下旬综合全省情况向省政府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3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
次年2月中旬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完成上年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月底前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计分办法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进行计分,完成目标115%(含)以上的按基本分的115%计分,未完成目标60%的不计分。
(二)工作目标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和计扣分。
目标管理工作:凡未设专、兼职目标管理工作机构、目标未分解落实、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均扣1分;政务调研工作:各地主要负责人全年下基层时间未达到两个月、全年未写出1至2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的均扣1分;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采用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0%扣1分;政务督办工作:对省政府及省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均扣1分;值班工作:因无人值班,省政府联系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信访工作:因机构不落实、人员、经费未落实而影响工作的、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均扣1分。
(三)单项目标的计分。每项单项目标年底分别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额的百分之一,计入总分。
(四)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
(五)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受到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表彰的,将分别按0.5、0.3、0.1不同档次加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2、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批评的,将分别按0.5、0.3、0.1不同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奖惩方式。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奖金的计发。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由省政府确定后省财政拨付,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地区,均给予目标管理奖。奖金总额的计算方法:
奖金总额=考核得分×元/分。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的地区不发奖金,并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奖励的范围为市州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班子人数按省委组织部确定的职数发放。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地区,视情节扣减目标管理奖金,对确实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视情节扣发个人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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