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穗府办〔199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档案工作的特殊性,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关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保健津贴,从1998年2月起,由每人每月25元增至每人每月65元。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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