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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 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17号
  • 【发布日期】1998-03-16
  • 【生效日期】1998-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 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
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8)17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顺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公安、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现就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以下简称占道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区道路分工管辖原则为划分依据,不分车行道、人行道,同一路段统一管理。占用市管道路,由市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占用区管路段和内街,由区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收取的占道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按比例划拨有关部门。其中,市收取的占道费划给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55%;划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5%,用作交通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划给所属区20%,用作人行道的维修和管理。占道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管部分参照上述规定由区自行调整。

三、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规定,营业性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1.00元,各种建设或其它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0.50元,有关路段分类和占用性质分类按上述原则另行具体划分。

四、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市管部分,申请人向市市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审批后,由市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发证,并到指定专门机构办理收费、发证手续。区管部分由区建设、公安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并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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