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统一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价房字[1998]081号
  • 【发布日期】1998-03-23
  • 【生效日期】1998-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统一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统一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8]081号)




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合理确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促进我市工程建筑设计市场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北京地区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地区承担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统一执行按工程概算的投资额乘以费率的收费办法。

二、工程设计取费基数以工程设计概算为依据,建筑工程造价应控制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的范围以内。如未发布新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仍按上年度规定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执行。

三、住宅设计收费标准仍执行京价(收)字(1993)第059号和京价(收)字(1994)第119号文件。

四、本通知发布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1998年建筑工程单方造价(略)

北京市物价局
城乡规划委员会
1998年3月2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