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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8]15号
  • 【发布日期】1998-03-24
  • 【生效日期】1998-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998年3月24日鄂政发〔1998〕15号)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全省三次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进一步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综合财政预算,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提取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内容主要包括:1、根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2、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按国家规定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4、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5、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6、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和程序执行。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收、减免应收取或提取的预算外收入。
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收入)时,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稽查等各项管理工作。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统一规范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各执收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少数临时性且数额较小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数额和时间缴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76号)执行。
各有预算外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个别确有必要的,可再开立一个过渡性的收入上解帐户,该帐户只能发生上解款项,不得发生支出款项。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对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按有关政策规定通知银行从单位资金帐户中直接划转财政专户,各级银行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做好资金的划转工作。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将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同级综合财政预算,其支出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部门和单位按国家规定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及其他专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在综合财政预算中单独反映。支出按照审批计划、用途,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部门和单位用于经常性支出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后,下达单位执行。部门和单位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福利开支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开支。用于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预算定额核定拨付;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编入综合财政预算,并按工程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并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房地产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基金及专项资金以外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结余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

四、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管理体制上,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核定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中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要审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下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编制包括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五、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做好本系统的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下列行为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越权审批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隐瞒预算外收入、转移资金、帐外设帐,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等;未经批准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和购置控购商品;不按规定上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
对于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经常听取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作用,要严肃纪律,敢于“碰硬”,对违纪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要建立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责任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推进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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