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的决定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扫除文盲按国家规定考核验收,对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脱盲证书”修改为:“扫除文盲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考核验收和颁证工作”;
(二)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修改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在第五十四条中增加“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的内容,作为第八项;
(四)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本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的数额,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修改为:“依据本条例进行罚款的数额,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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