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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 委员会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7-30
  • 【生效日期】2000-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 委员会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
委员会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有关规定的意见》关于凡没有设立统一审议机构的地方,“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举行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上述地方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一个机构在此期间承担统一审议的工作”的要求,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授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参与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委员,从即日起至明年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统一审议机构之前,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统一审议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二、授权期间的统一审议程序:一审前由有关委员会负责,法制委员会参与;一审后直至法规通过、公布,由法制委员会负责,有关委员会参与。一审前,有关委员会对提前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一审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调研、论证、统一审议,并在二审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有关委员会在一审后仍可对法规案提出修改意见。对于一次性通过的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协助法制委员会按程序办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三个较大市的报批法规和六个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按原定分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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