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奖励外引 内联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经济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奖励外引
内联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经济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
(1994年9月21日桂政发〔1994〕134号)
为促进海洋渔业开发,振兴沿海地区经济,对在“广西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开发招商会”期间引进资金、设备及技术(不含政府正常拨款及贷款)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凡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和设备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按引进到位的资金和设备价值的6‰-10‰一次性奖给牵线搭桥者。其中,引进资金(含设备,下同)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奖金为到位资金的8‰-10%;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奖金为到位资金的6‰-7‰。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奖金由项目的中方企业支付;属独资兴办企业的,其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支付。
二、凡为开发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引进技术取得成效的,项目获利头两年,分别提取项目新增利润的3%奖给牵线搭桥者,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外商独资兴办的项目,奖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支付。
三、凡外引内联兴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可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的工缴费收入总额,提取3%奖给牵线搭桥者,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四、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助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按实际资助额的8%计奖,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五、为保障牵线搭桥者的经济利益,牵线搭桥者可在引进的资金、设备、技术等到位前与受益方签订协议书,由招商会组委会鉴证或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根据资金、设备、技术等到位情况领取奖金。属境外的牵线搭桥者,可携带外汇出境。
六、本规定由广西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开发招商会组委会负责解释,并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