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8号1998年4月1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全省种子产业化、法制化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种子标牌统供率、精选加工率和包衣率。实践证明,提高种子标牌统供率、精选加工率和包衣率,对进一步挖掘优良品种的增产潜力,扩大良种覆盖面,加速种子产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省“优质种苗工程”和国家“九五”种子工程规划,到2000年,全省要实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牌统供率100%、精选加工率100%,杂交棉的包衣率100%,杂交油菜、杂交玉米的包衣率80%以上,水稻包衣率有新的突破;常规作物种子精选加工率100%,标牌统供率80%、包衣率50%以上。力争使我省良种覆盖率由目前的80%左右提高到95%以上,优质率由目前的20%左右提高到50%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办示范样板,坚持以点带面,支持和推动种子公司统一供种工作,不断提高种子标牌统供率、精选加工率和包衣率。
二、大力推进种子育、繁、推、销一体化。育繁推销一体化是种子产业化的必由之路。各地要树立种子大生产、大市场、大集团、大联合的观念,积极鼓励种子行业内部平等竞争,打破区域封锁的种子生产、经营格局。要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选育、繁殖、引进新品种,经审定合格后,建立良种生产基地,促进科研、生产经营单位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加速选育、引进和开发优质高效新品种(新组合)。通过种子行业内部的调整,逐步形成种子育繁推销一体化的新格局。
三、全面提高种子质量。种子质量是种子管理的核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种源关、隔离关、花检关和种植鉴定关。杂交水稻不育系亲本种子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户抽样送海南种植鉴定,杂交水稻子一代种子由地、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种植鉴定。各级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繁育的种子也必须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杜绝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杂交种子下田,禁止经营和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种子。通过3年努力,使全省大田用种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四、坚持“省提、省繁、基地制”的种子生产体制。杂交水稻亲本种子提纯工作由省种子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省贺家山原种场、怀化地区种子管理站承担);亲本种子繁殖由省种子公司负责实施,1998年选定常德市、郴州市、永州市、株洲市、岳阳市和省贺家山原种场为省繁基地。杂交水稻子一代种子生产,要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重点扶植,不再搞县县制种。要选择那些领导重视、技术过硬、隔离条件好、单产高质量好、履行合同、讲求信誉、交通方便的制种大县作为制种基地。杂交棉、杂交油菜等种子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提纯、繁殖、制种和供应。全省杂交棉种子继续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制种,统一加工,统一标牌,统一供种,统一价格)。坚决杜绝计划外繁殖、制种。
五、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生产经营伪劣种子行为。生产、经营种子(种苗)必须符合《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预约生产和购销种子,必须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省内地市之间、县区之间预约生产种子和购销种子,其预约合同和购销合同分别报地、县两级种子管理站审查备案。省际间预约生产和购销种子,其预约合同和购销合同报省种子管理站审查备案。对未按规定签定预约生产和购销合同或合同未按规定审查备案的,不得签发种子准运证。经销种子必须有明确标识和品牌。要严格执行省《种子标签》地方标准,树立名牌意识、商标意识,实行种子防伪标志,提高用种者识别真伪种子的能力。
六、切实增加对种子产业的投入。种子产业是技术性强、自然风险大的弱质产业,各级计划和财政等部门要在农业发展基金、商品粮基地建设资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等的安排上,把优质新品种引育、区试、审定、推广、示范和种子繁育、种子质量认证、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计划,给予扶持,支持国家“九五”种子工程和省“优质种苗工程”项目资金的配套。各级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种子收购和种子工程贴息贷款项目建设。
七、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管理工作,建立责任制。要进一步理顺种子管理和种子经营机构,改变种子管理与经营于一体的格局。1998年地州市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机构要分设到位,1999年县级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机构也要分设到位。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分设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种子工作的检查、指导,认真搞好种子工程示范县建设,充分发挥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增产增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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