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精神切实做好查禁传销活动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精神切实做好查禁传销活动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4日武政〔199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禁止传销活动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关键是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要站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坚决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严禁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要充分认识查禁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查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由涂勇副市长任组长,李子诚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区分管区长,市工商、公安、物价、审计、监察、地税、国税局和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办、人行市分行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专班。领导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罗国轩、市工商局副局长胡继柏、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刘建年、市信访办副主任阮祥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二处、市工商局经检处、市公安局刑侦处、市信访办、人行市分行各抽一名处长,市审计、监察、国税、地税、物价局各明确一名联络员,于1998年4月25日在市工商局集中办公,负责全面查禁工作的协调、处理、督办工作。
三、派驻工作组,摸清情况。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区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组成有区工商、公安、物价、地税、国税、信访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立即调查,并在一周内掌握传销企业的现状资金帐户和固定资产情况,传销网络发展情况;督促企业按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做好善后工作,掌握不稳定因素。
四、按照规定,对传销企业人员和资金采取防范措施。市公安、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传销企业人员和资金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得当的防范措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我市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重点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广泛宣传传销经营活动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对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报道查禁工作中的经验和效果,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强大宣传攻势。
六、严肃查处非法传销行为。全市各级工商部门,从即日起要积极行动起来,对经核准的传销企业未停止传销活动的要严厉查处,对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对触犯刑律的,要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七、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不测事件的发生。市公安部门要组织充足的警力,处置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堵塞交通等不测事件的发生,对上述可能出现的不测事件,要提前拿出预案,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八、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处理好善后工作。对传销企业的债权债务,应严格按国务院《通知》精神,由企业自行负责;对传销商的善后工作,各区、各职能部门要按国家工商局发布的《 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第73号令)的规定和传销企业与传销商签订的契约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的办法进行处理,但不能随便开口子,不能随便放宽条件,以防止矛盾扩大化;对无理取闹、寻衅闹事的,公安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理。
九、查禁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传销企业的查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主管部门(委、局、公司)负责本系统内传销企业的查禁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办、处置工作,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支持、协调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掌握查禁工作的政策界限,负责查处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负责传销企业资金、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传销诈骗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禁工作中的安全、稳定工作,全面查禁非法传销培训课堂,配合工商部门打击传销诈骗、变相传销的不法行为;人行市分行负责资金、帐户的调查、依照有关程序冻结、调度工作;市信访办负责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市物价、地税、国税、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做好转向经营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及时做好传销企业的转制、转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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