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1998年5月26日穗组字〔1998〕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对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下发以来,我市各市属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抓好这两个文件的学习贯彻工作,树立了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观念,联系本单位实际,完善工作制度,较好地规范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少数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条例》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不够全面,执行未完全到位;有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不够严谨和规范;有的对检查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未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检查监督力度不够。针对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处理规定》,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作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按章办事。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专题学习,并把学习情况报我部。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1.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各单位要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部的升、降、调、任、免以及后备干部等问题,都要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包括提名和建议)。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充分发扬民主,到会成员要发表明确的意见。不准用行政会议、领导传阅画圈、临时动议、个人改变、个人决定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党组)在权限范围内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职务任免的时间,作为计算干部任免职务时间。
2.严格执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换届时,应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应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范围、参加人员、基本程序和工作方法,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民主推荐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报。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应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否则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不予研究。对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细致和负责地按照《条例》规定的谈话范围、对象、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以及职务要求,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有关方方面面的意见,尤其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要严格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注重工作实绩。对干部的历史情况也应认真审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并按照规定形成考察材料。
3.严格掌握拟任干部的条件和资格。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要严格把关。凡属《关于拟提为正副处长级干部待遇须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函》(穗组干[1989]210号)中规定的九种情况,以及不够任职年限等问题拟提为处级干部者,必须征得市委组织部干部任免部门同意,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审理处,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健全讨论干部问题的会议记录制度。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问题的会议,均必须作会议记录,采用流水页码装订本,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请假人、列席人、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和讨论情况(包括有关人员介绍任免方案、考察、酝酿、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的情况,到会人员讨论的具体意见,表决的具体情况,主持人归纳性发言等内容),以及党委(党组)的决议。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以便施和备查。
5.按规定做好干部任免材料呈报和归档工作。干部任免材料是提供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的依据,了解干部历史的证据。对此,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写好,力求做到严密、翔实、规范。对干部任免材料的呈报要求:凡须报我部审批的拟任人选,按我部《关于严格履行干部任免报批手续的通知》(穗组干[1986]194号)办理。对须报我部备案的干部,按我部《关于修订〈中共广州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穗组字[1997]43号)中的第五条规定办理。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档案的审查和对干部档案工作的监督。对干部任免材料要认真做好归档工作。按照《条例》的规定,把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和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个人档案;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全。
三、强化对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监督
1、加大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检查监督的力度。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采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检查监督与本级党组织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监督与不定期检查监督相结合;全面检查监督与重点检查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每年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从1998年起,每年11月为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对本年度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自查自纠的时间。自查情况要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好年度自查登记表,于当年11月20日前,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审理处。我部除了汇总上报外,将视情况需要进行抽查。
2、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待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检举、揭发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应按照《 信访条例》(国务院[1995]第185号)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材料,应尽快组织专人,认真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情况书面回复转办的上级机关。要通过受理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疏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3、认真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情况的通报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深入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及时了解掌握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的情况。对做得好的要及时表扬,对存在问题,要限期整改,切实抓好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加强与执法执纪、审计和信访部门的联系,把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情况,作为定期联席会议的内容之一;在交流情况中,对带有突出性和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发挥各自职能的合力作用。今后,凡是违反《条例》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我部干部监督审理处。
4、严肃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和事。《条例》是党内的一个法规,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干部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抵制各种用人不正之风。对发生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依照《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应予以纠正: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选人用人重大失误的主要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属其他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人员,也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加强力量,明确职责。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来抓,进一步加强相应的力量,并明确其职责。要把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与对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的监督结合起来,作为干部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列入日常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对有关重要部署,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落实;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总结推广经验和分析典型案例工作。对近几年来开展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问题要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新情况,要积极探索,研究对策。对违反《条例》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要认真解剖分析,吸取教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今后,凡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处级以上干部,要列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及时抄送我部干部监督审理处。
3、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全面掌握《条例》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等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自我约束能力。从事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要正确运用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切实负起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指导的责任。
4、加强制度建设。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用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对有关工作制度要进行认真地梳理,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对不符合《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制度,必须修改或废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探索,研究制订新的制度,使选拔任用干部和干部监督管理的工作更趋规范。
附:《( )年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登记表》等5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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