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 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
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42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擅自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故意拖欠税款。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确的财税秩序。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巩固和完善财税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超越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制定、解释税收政策和减免税收、缓缴税及豁免欠税。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特别是涉及到中央收入的减免税。凡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属于地方性减免的税收政策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对体现经济发展政策的减免税,可以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的办法解决。凡擅自越权减免税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交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要正确履行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的申请,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重点做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摸清企业的欠税情况,分析原因,与欠税企业制定并落实清欠计划,严格监督计划的执行,同时要防止发生新的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商业银行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款的扣缴工作,对企业回笼货款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还款顺序,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屡催不缴的欠税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强行扣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征税,依法清欠,对在清理欠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市级收入作为区县级收入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内容监督制约机制,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直属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并且要将检查清理的情况于7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8月底之前汇总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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