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通知
(辽政发〔1994〕5号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的实施办法,现就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职工均应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每天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即从3月1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次循环。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三、各类学校原则上实行每周5天半工作时间,具体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妥善安排。
四、各类企业可按国务院规定,从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安排好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要求,不宜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实行轮休制度。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厅、人事厅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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