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 烤烟收购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
烤烟收购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28号1998年6月10日)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黑龙江省1996年度财政决算的审计决定》(审决财字〔1998〕86号)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6年度烤烟收购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4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烤烟收购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48号)中关于“价外补贴款要按现行的税法和财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入烟叶收购成本,按10%的进项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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