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岩溶洞穴的布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岩溶洞穴的布告
(1984年10月11日黔府办〔1984〕147号)
我省众多的岩溶洞穴,是我们伟大祖国的宝贵财富。有计划有组织地合理开发,对于科学研究,发展旅游,增进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友谊,组织经济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好我省岩溶洞穴资源,以利开发,特布告如下:
一、保护岩溶洞穴资源,人人有责。严禁捣毁、污染岩溶洞穴,严禁擅自敲取洞内钟乳石、石笋、石柱、石幔、化石和洞穴沉积物。
二、凡发现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岩溶洞穴,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考察鉴定后,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报省风景旅游资源规划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分级开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或开放。
三、非经省风景旅游资源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确定重点保护的岩溶洞穴内摄影、录像或采集标本。
四、对发现和保护有开发价值的岩溶洞穴有功的,给予奖励;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制裁,直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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