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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关于 开征集市交易税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63-03-14
  • 【生效日期】1963-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关于 开征集市交易税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关于
开征集市交易税的通知的通知

(1963年3月14日)

为了适应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配合市场管理,有利于国家收购农副产品,调节收入,平衡负担,积累国家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5日起,在全省开征集市交易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集市交易税是一项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农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地都必须切实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加强领导。在集市交易税开征初期,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和公社,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抓这项工作,并组织商业、供销、农业、公安、财政、税收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征收中所发生的问题。
(2)做好宣传工作。必须从上而下,从内到外,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对社、队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讲清楚开征集市交易税的意义、政策和办法。
(3)加强市场管理。各地应当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加强集市贸易的行政管理,以保护正当贸易,打击投机倒把,同时也便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二、对于集市交易税的偷税、漏税案件,应该根据不同对象和情节轻重,分别加以处理。对农民应当着重进行教育,照章补税,不予处罚;对商贩除了照章补税外,对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经过几次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按偷漏的税额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但是对处罚,税收机关必须加强控制,有关部门要注意检查,防止发生滥加施罚。

三、受灾地区,农民出售应当片收集市交易税的产品,可凭灾区减、免税证明免纳集市交易税。

四、开征集市交易税以后,临时商业税的起征点相应调整为七元。
现将“江苏省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发给你们,希即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生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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