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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发 [2002] 118号
  • 【发布日期】2002-09-18
  • 【生效日期】2002-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苏政发 [2002] 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努力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证了国家建设用地需要。但一些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征用各类建设用地时,必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管理工作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对外开放和经济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尤为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 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法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依法制定征用土地方案,是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各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用土地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不同地类的年产值标准,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各地制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征用土地安置的农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农转非”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征用土地方案上报后,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严格依法审查。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难以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依法批准,但没有按批准文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要限期纠正。对弄虚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销原批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要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相当的土地给失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其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全部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对按照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三、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加强征用土地批准后的补偿安置管理

执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是搞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的责任人。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内容要符合《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要求。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公告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保补偿安置办法切实可行,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安置费用,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

四、积极研究采用多种途径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要积极开展征用土地制度改革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征地制度。继续抓好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南京、苏州两市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市可选择征用土地较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进行试点。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各地要总结推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成功做法,积极研究分别采用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补偿安置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五、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前,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还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用地手续不全,没有法律保障,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往往很难落实。杜绝各类违法用地,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一项治本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调动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这一责任,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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