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内党发〔1998〕9号)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从整体上搞活我区经济,现就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义
1、全面、深刻地理解党的十五大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战略决策的深远意义。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近年来,我区个体私营经济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与沿海发达省区相比,与实行“两个转变”、实现“两个提高”、完成“两大历史性任务”的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们必须从缩小与发达省区的差距,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
3、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原有政策措施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放开手脚,大胆突破,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不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运行质量
4、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域,积极兴办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产业,使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5、各地要立足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确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旗县(市、区)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主攻方向。城市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贫困地区要围绕扶贫开发,重点发展前景好、见效快的种、养、加项目和产业化经营。各地都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旅游和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
6、要引导私营企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变家庭作坊式经营和家族式企业管理体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逐步成为法人实体。
7、要引导和支持有经济实力、有产品优势的私营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以资本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对竞争力强、产业链长、带动面广的私营企业,要优先审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先向国家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
三、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8、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服务。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放开;国家专营和控制经营的商品,经旗县以上政府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和从事该商品加工的私营企业在本地区临时或一次性经营。由旗县(市、区)及其以上工商局牵头,协同公安、卫生、文化、交通、商贸、税务等有关部门,推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对新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失业和社会救济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除特殊行业外,可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注册,并只收证照的工本费。私营企业组建集团,可直接在盟市注册机关办理手续。有一定实力的企业,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冠以自治区名。
9、除明文规定不得兼职、办企业的人员外,其他各类人员都可以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入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任职。经原单位批准离职的,从批准之日起,3年内保留原单位行政关系,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转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愿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公务员录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就业,其子女入托入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晋升,享受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待遇。
10、积极创办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并对“园区”给予乡镇企业小区的同等优惠政策。
11、增强个体私营经济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所有个体私营企业,其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当地财政返还50%,用于扩大再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3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个体私营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四、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重组
12、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或收购资大于债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对于资债相当的国有、集体企业,可由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债务经批准后可挂帐。个体私营企业在兼并中承担的债务,涉及银行的,可与债权银行协商还债方式。
13、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国有、集体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企业所得税前2年征后全额返还,后3年征后减半返还。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可与税务部门协商处理。
14、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吸收“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现有企业在不损害现有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当年安置的“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49%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征后全额返还2年;安置“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比重达到50%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征后全额返还3年。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要积极安排“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对于当年安置“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49%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2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1年;对于安置“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比重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3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2年。
15、鼓励向农业开发和边远地区投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自治区确定的“两区”(沙区、山区)从事农、牧、林、渔业等开发性事业,新办种养业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免征农牧业税和特产税;新办加工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免征所得税,3年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在国贫、区贫旗县和边境牧区投资的,5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内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
五、多渠道筹措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资金
16、金融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要给予信贷支持,在贷款条件、办理程序上,要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17、私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对具备条件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要积极推荐股票上市。多渠道筹资建设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区外、境外个体私营投资者。
六、依法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18、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制定并颁布《内蒙古自治区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条例》。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犯。对个体私营企业大户的合法经营,工商管理及其它执法、执纪部门要给予重点保护,实行“挂牌”服务。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权益的行为,要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19、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凡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必须经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办理收费许可证。要由自治区工商局制定收费卡,统一开列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清单,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地可指定一个部门或采取相应措施,实行整体一次性统一收取,尽快消除部门之间各收各的规费和乱收费、重复收费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0、坚决杜绝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检查时出示执纪、执法单位制发的检查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达标、评比、竞赛、联谊、赞助等活动。
七、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队伍素质
21、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进行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要有计划地选送业绩好、素质高的经营者到大专院校深造,培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出区、出国考察,要注意安排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参加,促使他们开阔眼界,增长才干。
22、各有关部门要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真正做到自我约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引导他们富了不忘国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良好的作风,处理好企业内部各种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努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23、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要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青年、妇女较多的,要建立共青团和妇女组织;从业人员超过25人的,要建立工会组织。党员、共青团员人数达不到单独建立基层党、团组织要求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要参加企业所在地的一个党或团基层组织活动。
八、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
2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各级工商局和乡镇企业局要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强化服务,各司其职,继续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中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规划等方面的工作。要重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个协、私协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
25、各级党委、政府及宣传、计划、经贸、外经贸、财税、金融、工商、科技、劳动、人事、司法、公安、城建、土地、卫生、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尽快制定贯彻措施或实施细则。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会计、金融、外贸、信息、培训、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26、要积极发挥个体私营企业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要根据当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当增加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代表所占比例。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要纳入行业和地区的评优树模范围。
27、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新鲜经验,宣传个体私营经济有关政策法规,宣传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
28、过去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