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关于 严禁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通告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关于
严禁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通告
(云广发〔2001〕127号)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卫星电视越境覆盖已越来越普遍,一些单位和住宅小区的住户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含港、澳、台地区)的势头有所蔓延,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告: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坚决查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的通知》以及《云南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云南省广播电视厅《关于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生产、进口、销售、安装、使用许可制度。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立和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协调信息产业、工商、海关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破坏设施及抗拒、阻碍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经营、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和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有线电视网和个人未持许可证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并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未经广播电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三、对于未经批准而已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接收,主动拆除其设备设施并上交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通告以后仍继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擅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本辖区住户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严禁任何住户未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范围内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城市各住宅小区内住户违规擅自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由小区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拆除、登记并上交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州市县拆除的交到当地广播电视局,昆明市内小区拆除的上交到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人民西路182号)。如今后再发现有违规安装和收视的情况,除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小区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擅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联系单位:各地、州、市、县广播电视局;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昆明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处。
举报电话: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0871--5314792
昆明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处0871--3133499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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