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政发〔1998〕109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现将《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花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形成新兴产业,积极培植后续财源,为发展我省经济作出贡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7〕107号文件批复,建立“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基金是省政府为支持花卉产业发展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省财政预算外安排的专项资金;
2.经省政府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
3.基金收益;
4.其它。
第三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基金由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花产联)负责承借、筹集,由省花产联和出资单位共同组成的“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促进云南花卉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使用宗旨及原则。
基金的使用宗旨:扶持我省花卉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花卉产业和花卉资源优势逐步向规范化、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优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
基金的使用原则:保证基金本金安全和基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限定投向,专款专用,体现政府产业导向,讲求效益。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烟草公司、玉溪红塔集团等出资单位和省花产联共同组成“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初和年底各召开一次例会,年初会议审定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年底会议审核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若有重大事宜,管理委员会须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六条 基金使用年度计划包括基金本金使用计划和基金收益的使用计划。
第七条 省花产联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形势,研究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经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省花产联根据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基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使用项目和额度比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金及基金收益的使用范围。
1.为会员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2.投资;
3.省花产联运转经费;
4.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
5.市场开发专项补贴;
6.贴息;
7.其它无偿扶持。
第三章 基金本金的运用和管理
第九条 基金本金只能用于投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对花卉产业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或者是对全行业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的项目;短期投资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为实现基金收益而进行的投资活动。短期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长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为产权清晰的公司制企业,省花产联享受出资人权益,按投入的股份比例参与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基金本金使用审批权限:
长期投资项目经省花产联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短期投资由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提出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报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长期性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40%。
第四章 基金收益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收益的运用是指运用基金本金进行长、短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使用,主要用于省花产联运转经费、花卉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市场开发专项补贴、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它无偿扶持的支出。
第十四条 省花产联运转经费是指省花产联维持自身运转所需的固定资产购置、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支出。由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财务预算,经每年初的会长联席会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省花产联日常经费与基金实行分帐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是指由省花产联组织的具有行业性和公益性的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经济合作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所需的支出。市场开发专项补贴是指为鼓励云南花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专项补贴。主要是对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专业销售企业和会员企业在花展、广告宣传方面的补贴。贴息是指对开发市场重点建设项目、骨干企业或出口企业贷款给予的贴息扶持。其它无偿扶持是指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和科研等的无偿扶持。
第十六条 运用基金收益资金,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投入和扶持计划作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报经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基金收益支出年度计划内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省花产联审查,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单项扶持在30万元以下的,由省花产联秘书处审查,报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花产联承借、筹募的花卉产业发展基金,应存入银行,基金收益除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有结余时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和省花产联应建立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基金的运用信息、统计反馈和监督管理制度。基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同时,加强审计财务监督,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向省花产联募集的资金,在“长期投资”科目列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花产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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