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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31号
  • 【发布日期】2001-08-10
  • 【生效日期】2001-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
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意见
(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粮食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影响了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增加了财政负担,加大了信贷资产风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清资核贷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基础上,迅速开展粮食清资核贷工作,以彻底查清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食企业库存总量及资金占用,查清企业统计帐与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台帐库存的差额,分清性质和责任,全力清收企业结算资金、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通过清资核贷,纠正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台帐与企业统计帐、企业库存帐实不符的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和信贷资金安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清资核贷工作作为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一项具体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对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台帐与企业统计帐、清查实际数所形成的差额,要分清性质和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当地政府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归还贷款;属于企业主管部门的原因所形成的差额,要落实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限期整改归还贷款;属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原因所形成的差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落实归还贷款的措施。要切实规范政府借粮行为。对2001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借粮,属于因灾借粮的,要迅速补办借粮手续,落实借粮还钱、还粮的具体措施;属于其他原因的不规范借款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于2001年8月31日前归还所欠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今后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向粮食企业借粮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落实借粮还粮、还钱的具体措施,确保按期归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省财政“先垫后扣”的市县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下拨到市县后,以各种理由抽调或划回到市、县财政的,要在2001年8月31日前予以纠正。

二、切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今年,是我省执行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第二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退出保护价购销政策,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加强资金调度,搞好资金供应,落实资金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早籼稻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要正确处理农业税征实与企业收购商品粮之间的关系。农民以实物形式缴纳农业税,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组织收购,并按规定内的实际入库数量和市场收购价格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企业代收的粮食数量和市场收购价格,发放垫付性收购贷款。在农业税结算后,不管以后市场价格如何变化,结算双方都不得提出二次结算的要求。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做好优质早稻的收购工作。有关部门与农民签订的购销合同要符合国家购销政策。
要妥善解决粮食收购费用和集并移库费用资金。按照现行的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早籼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当期经营管理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自筹解决。自筹有困难的地方,农业发展银行应垫付适量收购费用贷款,但使用范围仅限于收购过程中发生的与收购直接相关的费用,垫付额度应从严控制,实行报帐制。对当年发放的费用贷款,当年要全部收回。对粮食集并移库费用,应按粮食性质和权限分别解决,即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解决;商品粮由企业自行解决;属汛点移库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解决。

三、加强领导,确保粮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在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分部门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以确保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各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粮食企业内部改革力度,加快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步伐,防止已经分流到附营企业的人员“返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不得动用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以及贷款形成的粮食库存,有关部门要协助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保全工作,彻底落实债权债务,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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