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津政发〔1998〕58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经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将本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二、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城镇职工人数乘积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的缴费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四、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