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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八年 福建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8]文307号
  • 【发布日期】1998-07-13
  • 【生效日期】1998-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八年 福建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八年
福建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1998年7月13日闽政〔1998〕文30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电价整顿工作,制止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省政府决定对我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现将有关工作目标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抓好全省整顿农村电价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我省农村电价的意见》(闽委办发明电〔1997〕244号)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电力、水电、物价部门、乡(镇)电管站和乡(镇)、村干部及农村电工学习面要达到100%,农户做到家喻户晓。

二、各地、市、县(区)要成立整顿农村电价工作领导机构,政府分管领导亲自负责;乡(镇)要设立电力管理站,并指定一位乡(镇)领导负责农村供用电及电价管理工作。

三、全部取消村一级售电环节和乡(镇)、村或电工承包制。

四、要保证农村最终用户电价水平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审定并按《关于进一步整顿我省农村电价的意见》的要求公布,审定公布面要达100%。

五、确保过高的、不合理的农村电价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电价水平每千瓦时超过1元的,原则上应降到1元左右;每千瓦时0.70元~1元的,应降低0.10元左右;每千瓦时在0.70元以下的,不合理的部分也必须降下来。

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发生在农村电价的价外搭车加价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

七、要建立健全农村电价、电费、电量的收支公开、公布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并保证实行农村用电收费使用电力、水电部门统一的电费收据、抄表卡和电费台帐,并做到三者相符。

八、全面制定和实施农村电网整改规划,1998年整改面要达到30%以上。

九、县、乡政府要加强对线路改造更新费用收缴使用的管理,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线路改造更新费用全部用于低压线路的更新改造。

十、农村电工必须由乡(镇)电管站统一管理、培训、考核和聘任、持证上岗。

十一、确保农村用电计量表做到一户一表,并符合国家计量法的规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强制管理。

十二、各级物价、监察、电力(水电)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和违法案件。

十三、责任考核:
1、凡因领导官僚主义、或者玩忽职守,以及工作措施不到位,对存在问题放纵不纠,或纠而不力或实事虚做,致使上述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无法得到全面落实,将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2、本责任制列为考核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及开展纠风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3、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年终时将组织专门力量依据《福建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考核验收标准》对各地市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县、市、区长向省政府写出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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