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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党发[1998]29号
  • 【发布日期】1998-08-14
  • 【生效日期】1998-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宁党发〔1998〕29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职责。它关系着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积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其中,前3年重点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50%的人实现再就业。
各地、市、县,区直各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健全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和下岗职工登记管理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经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当年职工下岗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下岗的,另一方企业不要同时安排其配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地市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延缓其进入劳动岗位的时间,以缓解就业压力。
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

二、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制。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在1998年8月底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行业(企业集团)可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等,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双方在托管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可终止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并解除托管协议,实施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托管期间下岗职工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与其解除托管协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财政承担的部分,自治区属企业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市、县属企业由市、县财政解决。各市、县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新增的2个百分点中的中央、自治区属企业的部分要调剂给中央、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使用。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任何其他方面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银川、石嘴山两个被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棉纺织行业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解决再就业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经济,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要把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市容、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凭《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优先安排摊位,各项行政性收费免征三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办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营业许可证》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兴办合伙、股份合作制等类型的小企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采取简化申办手续等措施,为其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鼓励一些边远地区和矿区的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发展种植养殖业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自有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鼓励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各类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30%的,减半征收当年所得税,达到原从业人员40%,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达到原从业人员5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大力发展“职工自立市场”。“职工自立市场”应由土地、城建、市容、工商、税务、公安、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共同协商管理,从税收、管理、办证、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为下岗职工提供自谋职业的场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市、县政府开辟的职工自立市场和早市、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在2000年年底前免征各项地方税、费。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下岗职工以工代赈规划,确定一批社会公益项目,专门用于组织下岗职工以工代赈,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特别要整顿规范建筑、安装市场,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帮扶区内建筑、安装队伍承揽工程项目。

四、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障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暂缓列入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税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要使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发挥整体综合效应。石嘴山、吴忠、青铜峡、灵武市要于1998年底前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各县要于1999年6月底前建立。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企业原缴纳1%的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宁政发〔1995〕11号)规定的范围执行,主要保证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不得再提取其它费用。新增缴2%的失业保险基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经费。
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于过去拖欠的离退休费,要逐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提前退休的口子,已经开了口子的要立即纠正。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和市场就业机制,规范企业招工和辞退行为。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
要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职业介绍网络和信息网络。重点办好各市、县(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形成包括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站)在内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就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
各类单位招用工人,必须进入劳动力市场,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职业介绍部门要做到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招收录用、合同鉴证、养老、失业保险一体化运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并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财力予以安排。各地要针对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周期短、见效快,并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转业转岗训练,突出技能操作、创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培训,对于要求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的下岗职工,劳动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适当减免培训费。对新办的转业、转岗培训中心三年内免收各项地方税、费。对承担再就业任务的培训机构所取得的转业、转岗培训收入三年内免征各项税、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六、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们党开展工作、克服困难、取得胜利的重要基本经验。在进行企业减员增效、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工作中,要十分注意发挥党的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千方百计做好这项工作,就是讲政治,就是抓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要按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国有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努力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地、市、县(区)也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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